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昌格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一审民事案件用)
(2023)渝0113民初16736号
原告: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1号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7169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33号附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0FHQ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昌格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1区)1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Y8N9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灿科技公司)与被告重庆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峰房产公司)、重庆昌格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格咨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迪灿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寰峰房产公司、昌格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迪灿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寰峰房产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367700元;2.判令被告寰峰房产公司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时止,以1367700元为基数,按全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寰峰房产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寰峰房产公司签订了《巴南鱼洞P06项目学校新增智能化及教学器材工程专业分包》(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寰峰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巴南鱼洞P06项目学校新增智能化及教学器材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的施工安装作业,固定包干价1410000元,同时对工程范围、工期、付款条件及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就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并于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寰峰房产公司使用至今。被告寰峰房产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367700元(工程固定总价141000元×97%)。原告遂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寰峰房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告迪灿科技公司与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分包合同和约定固定总价是事实,但案涉工程未办理结算,应付款时间和金额未确定;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3民初2595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5958判决)认定寰峰房产公司与昌格咨询公司在案涉工程期间的财产独立的事实,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认定。
被告昌格咨询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8日,寰峰房产公司(作为甲方)与迪灿科技公司(作为乙方)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分包合同,主要约定:10.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包括总价及综合单价均闭口包干,工程量为固定数量,具体详见附件签单;10.2合同固定金额1410000元,税金(税率为13%)162212.39元等。11.3.1结算款,本工程施工完成、安装、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付款文件齐全后30个工作日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款的97%(同时提供包含保修款在内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1.3.2保修条款:合同结算金额的3%为保修款,保修款不计息等;11.3.4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60天内进行核实(不含与双方核对时间),甲方审定结算报告后方能支付结算价款。11.4.11发票开具:1)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信息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认;2)乙方应在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等。18.2.2甲方延迟付款的,应按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迪灿科技公司随即组织进场施工。案涉工程完工后,迪灿科技公司与寰峰房产公司及监理单位于2022年4月12日签署工程竣工报告,并向寰峰房产公司移交案涉工程;迪灿科技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就案涉工程制作结算书并报送寰峰房产公司办理结算,该结算资料中迪灿科技公司出具情况说明,重庆市巴南区明晨小学于2022年12月20日该情况上备注“校园软件已调试完成”并加盖该校印章。寰峰房产公司委托第三方新誉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该司2023年2月21日出具结算报告,载明审定金额1410000元,迪灿科技公司、监理单位于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章予以确认,寰峰房产公司未予签章。
迪灿科技公司要求寰峰房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本案审理过程中,迪灿科技公司申请追加寰峰房产公司的唯一股东昌格咨询公司为本案被告,要求昌格咨询公司对寰峰房产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主张享有案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另查明,寰峰房产公司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昌格咨询公司。
再查明,昌格咨询公司在另案中举示《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以证明其与寰峰房产公司财务、财产独立,本院作出25958判决认定:昌格咨询公司与寰峰房产公司2021年1月10日签订巴南P06项目幼儿园精装修工程,结算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该工程形成债务期间昌格咨询公司与寰峰房产公司的财产独立,昌格咨询公司对寰峰房产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迪灿科技公司当庭陈述以及举示的分包合同、结算书、结算报告、催告函等;寰峰房产公司、昌格咨询公司未举示证据,亦未举示证据。上述证据庭审举证以及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为凭。
本院认为,迪灿科技公司与寰峰房产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首先,关于工程款金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及期限的约定。迪灿科技公司就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其有权主张案涉工程款。本案中,寰峰房产公司与迪灿科技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为闭口包干价1410000元,寰峰房产公司亦委托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未进行扣减和增加;寰峰房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示证据佐证存在减少工程量予以调低工程款的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迪灿科技公司主张寰峰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367700元(工程总价1410000元×97%),具有事实根据,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鉴于分包合同约定迪灿科技公司收款前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迪灿科技公司应在收取案涉工程款前应开具并交付寰峰房产公司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工程已移交寰峰房产公司,分包合同约定总价为闭口包干价,寰峰房产公司提出未办理结算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同理,迪灿科技公司未开具并交付发票,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开票义务,其主张寰峰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涉工程系巴南鱼洞P06项目学校新增智能化及教学器材工程,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故迪灿科技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昌格咨询公司承担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昌格咨询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示证据;但寰峰房产公司提出答辩书面意见并举示本院25958判决,该判决认定昌格咨询公司与寰峰房产公司在该案期间财产独立,昌格咨询公司对寰峰房产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案涉工程形成债务与25958判决认定债务产生时间相近。据此,迪灿科技公司主张昌格咨询公司对寰峰房产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寰峰房产公司、昌格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不妨碍本院依法判决本案。
综上,迪灿科技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367700元,但原告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收款前应开具并交付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驳回原告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09.30元,由被告重庆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