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名天木业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3民初3414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