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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有限公司;李某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5民初1052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