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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旺物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6民初10938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现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