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上海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2民初12102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江苏 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 号15113202010212350。 被告:上海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 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出生,住安 徽省蒙城县。 原告***诉被告上海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