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2民初12102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江苏
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
号15113202010212350。
被告:上海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
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出生,住安
徽省蒙城县。
原告***诉被告上海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