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2853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茅某某,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4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