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0559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海南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某某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孟某。
第三人:***,男,住福建省福清市。
第三人:胡某,男,住江苏省沛县。
第三人:***,男,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第三人:韩某,男,住湖北省天门市。
第三人:***,男,住湖北省黄梅县。
第三人:张某,男,住四川省仪陇县。
第三人:孟某,男,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家装饰有限公司、***、胡某、***、韩某、***、张某、孟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