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海市祖良钢管租赁服务站与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2民初9270号 原告:临海市祖良钢管租赁服务站,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斜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2MA29WUYX14。 经营者:***,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号5幢3-27至3-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988242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临海市祖良钢管租赁服务站与被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临海市祖良钢管租赁服务站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祖良钢管租赁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临海市祖良钢管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