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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孙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5民初1411号 原告:杨某,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洲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