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执13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公园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85348108Y。
法定代表人:孟伍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瑛瑛,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建瓯市川石乡外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瓯市川石乡外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430783EMMY1031088K。
法定代表人:李慧全,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瓯市川石乡外洋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中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783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瓯市川石乡外洋村民委员会需支付工程款122889.3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556元、执行费174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建瓯市川石乡外洋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闽0783执1309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建瓯市川石乡外洋村民委员会在建瓯市川石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内的所有账户款项127188.3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闽0783执1309号之一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建瓯市川石乡外洋村民委员会在建瓯市川石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内的所有账户款项127188.3元(即债权本金122889.3元、案件受理费2556元及执行费1743元);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闽0783执1309号之一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建瓯市川石乡外洋村民委员会在建瓯市川石乡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在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川石支行的账户(9XXX7)存款15580元,该款发放申请人。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建瓯市川石乡人民政府经管站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
四、2022年3月14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截至2022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15580元,尚有107309.3元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日通过现场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建瓯市川石乡外洋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方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世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