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26民初1527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登记地保康县,现住保康县。
被告: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肖台村七、八组国土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060687844A。
法定代表人汪忠光,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现住保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先予执行费5000元,合计1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