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帮海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26财保32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肖台村七、八组国土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060687844A。
法定代表人:汪忠光,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黄帮海,男,生于1979年5月24日,汉族,保康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登记地:保康县,现住保康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农民,保康县人,现住保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帮海与被告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帮海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7)鄂0626民初15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次日予以执行。被申请人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10月13日,异议人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尚万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