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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某某诉被告某某、襄阳杰天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318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4日生 原告***,女,1976年2月11日生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8日生 被告襄阳杰天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民发世界城********。 被告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交道镇丁各庄村西107国道内京石路服务区div> 被告***,男,1962年9月2日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星火**公交调度大楼**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襄阳杰天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襄阳杰天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1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