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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8299号 原告:***,女,1956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交道镇丁各庄村西107国道内京石路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