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富林特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烟台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927号 原告:青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北部工业园凤凰山6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5082763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M05DN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3913室,3914室,3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35251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海南世聚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路40号琼苑广场G1栋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4BXX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石桥新村横巷1号2楼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BBW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锦华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滨海公路169号硅谷大厦北楼1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HJYR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与被告烟台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世聚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锦华邗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