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北部工业园凤凰山6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威海市玉威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威海金富电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石桥新村横巷1号2楼2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滨海公路169号硅谷大厦北楼15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电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威海市玉威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