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5财保968号 申请人: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某,上海市汇业(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9082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908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165元,由申请人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