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05财保28号
申请人:宁夏华清永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宁夏泽芸(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夏华清永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463.8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463.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97元,由申请人宁夏华清永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