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504执13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一三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46938222U。
法定代表人:蒲洪波。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省一三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泸市劳人仲案(2020)10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泸市劳人仲案(2020)10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一三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现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