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一三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一三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银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2062号

原告:***,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一三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46938222U。

法定代表人:蒲洪波。

被告:四川银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1幢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678386269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5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一三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银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一三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一三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熊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万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