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02民初1529号
原告:青海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小桥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河源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泰华路**创业中心******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前海,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河源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后,原告青海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61元,由原告青海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