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02民初2387号
原告:青海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2号13号楼1**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8E9U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河源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泰华路12号创业中心九楼C区9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4247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河源圣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后,原告青海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3元,减半收取为3062元,由原告青海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