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某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6民初27525号 原告:广东顺德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晨诺律师所律师。 原告广东顺德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目A地块工程款480527.43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除质保金外工程款利息以172047.72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7日为3218.25元;质保金利息以308479.7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7日为18766.28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目C地块工程款1553021.1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除质保金外工程款利息以983849.81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7日为17594.51元;质保金利息以569171.33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60000元)、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目A地块变配电工程合同》、《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目C地块变配电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云谷广场项目A地块、C地块变配电工程,工程为包干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A地块6005712.59元、C地块11303037.19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全部工程施工完毕,供电部门于2019年1月7日完成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被告于2019年1月7日对原告施工的A地块项目确认竣工验收合格;于2020年12月7日对原告施工的C地块项目确认竣工验收合格。后续,双方于2022年2月6日完成A地块工程结算,于2022年2月14日为完成C地块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中双方共同确认A地块项目结算总价为6169594.14元,C地块项目结算总价为11383426.59元。 根据两合同第一章6.4条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的保修金。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根据两合同第七章《工程质量保修协议》1.4.1条规定“甲、乙双方约定免费质量保修期从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目A地块(C地块)变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具体以甲方确认的实际交付为准)算起,分批交付的,分批计算。保修年限约定如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根据两合同第七章《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9.1条规定“甲、乙双方同意从乙方结算款中留取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方式如下:A、如乙方承保的范围为2年期限的,则保修期到期且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后,甲方支付扣除所有第三方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罚款费用等以后的剩余费用;”因此,被告应于A地块结算完成后即2022年2月6日向原告支付至A地块结算总价的95%,被告应于A地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两年后即2021年1月7日向原告支付结算总价5%的保修金;被告应于2022年2月14日向原告支付至C地块结算总价的95%。但后续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拒不支付上述工程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A地块工程款480527.43元、C地块工程款1553021.14元未支付。 被告辩称,一、被告已实际支付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目A地块工程款5737722.55元;实际应付未付123391.88元,留取质保金308479.7元;已实际支付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C地块工程款9781748.92元,应付未付1032506.34元,留取质保金569171.33元,非原告诉讼请求所列款项。二、根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显示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C地块工程验收日期为2020年12月7日,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1.4.1条约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年限从变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二年;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9.1条,承保范围为2年期限的,则保修期到期且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扣除所有第三方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罚款费用等后剩余费用。故关于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目C地块工程质保金,原告的支付义务应在2022年12月6日后,非原告主张的自起诉之日。三、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9.3条约定:保修金不计利息。故原告主张质保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没有依据。四、根据《变配电工程合同》(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目A地块工程)第6.7.1约定:在被告向原告支付过任一期合同价款前,原告应按约定要求先提供发票。被告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并可进行抵扣后方付款。经核算,原告未提供A地块工程款发票303479.71元,故该部分工程款并未达到支付条件。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双方没有约定。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经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庭后向本院提交《付款情况说明》确认被告答辩陈述的工程款已付款、未付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目A地块变配电工程合同》、《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目C地块变配电工程合同》以及《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云谷广场项目A地块、C地块变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中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的保修金。保修期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满且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后,发包人扣除所有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罚款等后剩余费用予以无息返还。被告向原告支付任一期合同价款前,原告应按被告要求的时间提供发票。 案涉的A地块项目于2019年1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C地块项目于2020年12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于2022年2月6日完成A地块工程结算,于2022年2月14日为完成C地块工程结算,确认A地块项目结算总价为6169594.14元,C地块项目结算总价为11383426.59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A地块工程款5737722.55元,未付431871.59元(其中包括保修金308479.7元);已支付C地块工程款9781748.92元,未付1601677.67元(其中包括保修金569171.33元),案涉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 另查,原告为处理本案纠纷,委托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已支付律师费6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目A地块变配电工程合同》、《佛山顺德云谷广场项目C地块变配电工程合同》以及《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工程款。双方对已付、未付工程款数额确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按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现被告以原告未提供未付款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案涉的A地块项目保修期现已届满,但C地块项目保修期未届满(保修期至2022年12月7日),原告请求被告返还C地块项目保修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A地块项目工程款123391.89元,返还还保修金308479.7元,C地块项目工程款1032506.34元(未付1601677.67元-保修金569171.33元)。 关于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A地块项目的保修金,保修期满时双方尚未结算,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请求自保修期满之日起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A地块项目工程款利息自结算之日(2022年2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C地块项目工程款利息自结算之日(2022年2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律师费支出属于原告自行选择支出的费用,双方合同中没有就律师费的负担做出明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负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顺德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A地块项目工程款123391.89元、返还还保修金308479.7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31871.5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东顺德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C地块项目工程款1032506.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1032506.3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7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38.5元,由被告广东顺德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2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