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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96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龙光骏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原告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龙光骏逸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36444.51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3036444.51元为本金从2022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LPR公布1年期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计至2022年12月6日为3048451.12元;3.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具有电力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2020年2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项目高低压变配电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上述合同项目,合同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内价款为人民币9450363.9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施工图变化导致项目发生增补,被告向原告发出七次指令单要求增加工程,并以签证的形式确认价款累计为人民币307717.59元。以上全部工程结算价款为9758081.49元。
原告已于2021年8月30日完成合同内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同时于2021年9月10日前经过被告及相关供电部门验收合格。2022年3月2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以工程总价款的85%为基础向被告提交进度款申请资料,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进度款1603914.79元,被告相关部门亦已完成审批但却迟迟未作支付。
2022年9月6日,原告将案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向被告移交,被告已对案涉项目验收合格却一直拖延结算。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的6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于完成结算的30天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7%,对应应付工程款为9465339.04元。
现案涉工程项目被告已实际使用并对外销售,经原告多次催告,截止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累计6428894.53元,剩余3036444.51元尚未支付。
综上,被告怠于履行结算义务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根本违约,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一、原告提交的结算资料不齐,导致未能审核结算资料;原告主张被告拖延结算没有事实依据。
(一)合同关于工程结算的程序、期限、原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约定。
原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竣工结算(原合同P8)
(1)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在【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因乙方原因影响结算款的支付由乙方负责。
(2)甲方结算资料接收人为甲方代表。乙方需按以下要求报送完整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造价汇总表、造价明细、工程量计算书等)
②竣工图、施工图(经建设方确认的图纸、总价包干工程需同时提供招标图)
③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④开工报告、工程验收证明、工程延期证明、甲方内部专项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内部验收意见表》);对合同金额大于(含)50万元的工程还需提供《总部专项工程验收意见表》)
⑤甲供材明细表、领料单、认价工程(材料)(如有)
⑥扣款罚款单(如有)
⑦其他结算资料及依据
(二)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
原告提交结算资料后,被告已经向原告明确告知,其提交的结算资料不齐全,且签证事项没有闭合,且还存在结算扣款项,但是至今,原告仍未向被告补足缺少的结算资料,并完成签证和扣款确认。
(三)因原告仍未能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完成签证和扣款确认等事项,影响结算工作的正常推进,导致项目至今未能结算,故未能结算的原因在原告方,原告主张被告一直拖延结算没有事实依据。
二、原告主张的签证增加价款不属实,且还存在“负签证”扣款事宜。
(一)原告所述的以签证形式确认价款(307717.59元)并非属实,双方此前明确有办理工程指令和签证等工作的相关管理规范和要求,并一直据此执行,原告主张的签证金额为单方申报的金额,双方目前审定确认的价款合计228548.32元。
(二)原告还存在2项“负签证”即违约扣款项并未主动披露,1.原告未对施工范围内的营销中心西侧至20号楼楼段10KV管廊工程事项进行施工,应按第三方代工的实际工程价款(249411.43元)扣减;2.原告未按施工规范清扫场地,应按实际清扫费用(按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11)项约定加收20%管理费,2374.56元)承担。
三、关于合同质保金的约定。
按照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3项约定,“留本工程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留置在甲方处。自本工程保修期届满后20天内,甲方扣除乙方应付的维修、维护及质量损失赔偿金等后无息支付该质量保修金给乙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本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并由甲方交付给业主(以甲方公告的交付日期为准)之日起计”。现双方未能完成结算,无法确定质保金数额,且案涉工程楼栋交付业主的时间是2022年12月30日,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节点。
四、原告诉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原告原因未能开始结算程序,不存在从2022年11月10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且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等相关违约责任,此外,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失,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利息明显高于受到的损失。请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向被告支付清洁费2374.56元或从被告应付工程款内予以扣减;2.原告承担反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就案涉工程事项签署了《*项目高低压变配电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多次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及违约金。
一、2020年2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约定原告承包*项目高低压变配电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与承包方式”,第五条约定“包干总价(含税)为小写:9450363.90元”,等等内容。
二、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多次违反《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主要包括:
1.原告未按承包范围施工存在漏项
《合同》第二条约定了具体的承包范围,其中包括“(2)工程安装部分。⑤10KV电源线路部分:红线至开关房高压电源线管开挖埋管回填恢复、……电缆头制安检测等。⑦开关房(业扩即10KV外线供电局投资部分)电缆沟土建及工程资料等各类验收通过。⑧业扩(即10KV外线供电局投资部分)的通电。”等等,被告发现原告未就前述范围内的营销中心西侧至20号楼楼段10KV管廊电缆管及电井等工程事项进行施工,在沟通原告未作有效回应后,为满足竣备以及通电等要求,被告委托第三方单位代其施工,因此产生的具体工程量应转扣原告。
2.原告未按施工规范清扫场地
原告在地下室作业时产生地面垃圾,未对场地进行清扫,为配合验收,经沟通,被告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清扫,因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
3.按照《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11)项约定,“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监理公司的工程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地完成全部承建内容。合同约定由乙方完成的施工内容和配合工作(包括合同约定、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示范区或样板房的开放等),乙方应全面完成,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质按期完成或乙方明确表示不予完成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向甲方另行支付前述费用20%的管理费,且乙方的工期不予延长”,第十二条第20款约定,“按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违约金、罚款等甲方均有权直接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进度款中直接扣除。甲方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检查费、检测费、公证费等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等等,上述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即营销中心西侧至20号楼楼段10KV管廊工程代工款249411.43元和施工场地清单费用2374.56元(39576元×5%加收20%管理费),应当由原告予以支付或在应付工程款内予以扣减。
原告对反诉辩称,原告不确认第三方施工的工程款249411.43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量清单,原告未施工部分是受被告指令施工,且被告另行委托第三方,并未通知原告。根据工程量清单第9、13、14项含税合价为128210.16元,即使要扣除工程款,应扣除该金额。打扫场地清扫费用没有合同约定,该清扫费用未经原告确认,应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2022年9月6日提交了全部竣工结算资料,被告也有书面签收确认,被告并无在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提出补充任何需要补充的结算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关于二级负荷增加工程的签证单没有被告签名确认,且原告在诉讼中确认原告和被告协商后同意放弃该部分价款,本院对原告自认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有关营销中心西侧至20号楼楼段10kv工程和清扫清洁费用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综合认定。
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27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项目高低压变配电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接*项目高低压变配电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内价款为9450363.90元。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及移交甲方并办理完成结算后30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工程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留存在甲方处,自工程保修期满后20天内扣除乙方应付的维修、维护及质量损失赔偿金等后无息支付给乙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成结算资料后,无特殊情况,双方在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因乙方原因影响结算款的支付由乙方负责。甲方结算资料接收人为甲方代表。乙方需按以下要求报送完整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造价汇总表、造价明细、工程量计算书等)
②竣工图、施工图(经建设方确认的图纸、总价包干工程需同时提供招标图)
③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④开工报告、工程验收证明、工程延期证明、甲方内部专项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内部验收意见表》);对合同金额大于(含)50万元的工程还需提供《总部专项工程验收意见表》)
⑤甲供材明细表、领料单、认价工程(材料)(如有)
⑥扣款罚款单(如有)
⑦其他结算资料及依据
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监理公司的工程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地完成全部承建内容。合同约定由乙方完成的施工内容和配合工作(包括合同约定、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示范区或样板房的开放等),乙方应全面完成,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质按期完成或乙方明确表示不予完成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向甲方另行支付前述费用20%的管理费,且乙方的工期不予延长。自工程移交给甲方后3天内,乙方人员应从施工现场撤离并清理运出乙方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保持整个现场清洁、美观,达到竣工使用条件。
施工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指令增加工程,原告申报增加工程款,经被告审核确认增加工程款合计228548.32元。
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案涉工程陆续通过被告和供电所的受电工程竣工检验。
2022年4月8日,原告和被告签署《工程移交书》《工程竣工验收书》,载明原告向被告移交工程,保修期从2022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工程竣工验收书》载明竣工图纸及资料已移交。
2022年9月6日,原告将案涉工程结算书交给被告。
2023年1月12日,被告方人员发微信给原告方人员,通知原告走完线上验收流程,主张签证未闭合完成,待签证闭合完成才能启动结算审核。
原告在诉讼中明确原告向被告申请二级负荷增加工程款,原告同意放弃。
另查明,《*项目高低压变配电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第九部分10kv线路工程第9、13、14项工程的合价为128210.16元。原告和被告确认原告没有实施该部分工程。
2021年6月22日,被告向案外人发出工程指令,指令案外人实施一次地下室清扫。
2021年9月9日,被告向案外人发出工程指令,指令案外人完成10KV高压主电缆敷设及电井施工工程。
2022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指令单》,载明原告在地下室施工时没有清理地面,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实施,产生费用按合同处理。
2022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指令单》,载明10KV高压主电缆及电缆井工程,被告沟通原告要求加快施工,原告没有有效回应,该司委托其他单位施工,产生具体工程量据实转扣原告。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累计6428894.53元。
本院认为,关于工程结算价,《*项目高低压变配电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下称案涉合同)约定工程按合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附件载明总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各项工程合价。双方均确认原告尚未实施第九部分第第9、13、14项工程,相应工程款应予扣减。关于如何核定未实施工程的价款,原告主张按计价表清单总价128210.16元扣减,被告主张按被告发包给案外人施工支付的费用249411.43元扣减。本院分析认为,被告提供的工程指令单即使确有效送达原告,但被告在2022年2月21日通知转扣费用予原告前已经将未实施工程指令案外人实施,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通知原告实施未施工工程而原告拒绝实施。被告为此发生的超出案涉合同清单的费用没有必要,应由被告自行负担,本院采纳原告主张按清单价128210.16元核减。关于清洁费用,同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在向案外人发出工程指令前通知原告实施而原告拒绝实施,且原告只是承包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工程,案涉工程所属的建筑工程除了原告,还有其他施工主体,被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场的垃圾和原告施工存在关联性,本院对被告主张原告应负担清洁费用不予支持。综上,工程结算总价为合同价9450363.90元,减去10kv工程第9、13、14项工程的合价128210.16元,加上增加工程价款228548.32,合计9550702.06元。
原告在本案主张的是工程结算总价97%的工程款,上面核定的总价9550702.06元的97%为9264181元,减去被告已付款6428894.53元,未付工程款2835286.47元。关于该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原告和被告2022年4月8日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书》已载明原告已移交竣工图纸及资料。2022年9月6日,原告已向被告交付结算书,工程已于之前通过竣工检验。被告应在60日内即2022年11月5日前和原告完成结算审核并结算审核完成后30日内即2022年12月5日前支付至结算价的97%予原告。被告于2023年1月12日才回应由被告控制主导的增加工程(签证)未完成核价,且也没有对原告主张的结算价提出被告的结算意见,被告已构成逾期结算,并对因此造成的迟延付款负有责任。被告应以2835286.47元为本金从2022年12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予原告。案涉债权是工程款,原告主张按LPR的1.5倍计收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区龙光骏逸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835286.47元及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12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龙光骏逸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93.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93.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1.55元,由被告19782.2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