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7民初5303号 原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中山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桂某。 原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山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