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13214号
原告: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飞鹅路红岗工业区德胜河东**电气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4079579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黄中北路68号嘉禹豪庭21栋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WKJ4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翁角路616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831664。
法定代表人:林彬煌。
原告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丰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禹公司)、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禹公司、鸿图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地块项目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26日为2941.89元)。2.请求判令被告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投标被告美禹公司公开招标的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地块项目,于2019年4月3日,向被告美禹公司缴纳了20000元投标保证金,后续原告中标,原告于2019年6月与被告美禹公司签订了正式建设施工合同《禹洲·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地块项目临电工程》。按照该合同第六条约定,“1.1双方确定: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已缴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即2019年4月8日投标保证金20000元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20000元。1.2在通过本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手续后,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不存在因违约而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情形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后续双方于2019年5月30日完成工程验收移交手续,但30个工作日后被告美禹公司仍无理由拒绝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后续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返还,拖欠至今。另外,被告美禹公司为法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为被告鸿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若被告鸿图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被告美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被告美禹公司、被告鸿图公司拖欠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美禹公司未到庭,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答辩人同意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二)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利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应推定无息。(三)答辩人与被告鸿图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不存在资产混同,被告鸿图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经庭审质证,被告鸿图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进行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原告与美禹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地块项目临电工程的施工。双方于合同中确定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已缴交履约保证金20000元,即2019年4月8日投标保证金20000元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20000元。在通过本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手续后,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不存在因违约而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情形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019年5月30日被告美禹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书》***确认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安全措施完善、可以通电投运。同日,原告将工程移交给美禹公司。
另查明,美禹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鸿图公司。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合双方举证及诉辩争议,认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具有案涉临电工程的施工资质,原告与被告美禹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条款拘束。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在通过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手续后,即应向施工人返还由投标保证金转化为的履约保证金,案涉工程于2019年5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履约保证金返还的条件已成就,对原告请求返还保证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美禹公司在返还条件成就时并未按约定向原告返还保证金,行为已构成违约,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请求被告自2019年6月29日起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鸿图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鸿图公司为被告美禹公司的独资法人股东,两被告对于证明美禹公司财产独立***公司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至庭审辩论终结前,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举证未达证明标准,原告请求被告鸿图公司作为独资股东对美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实欠金额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7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