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飞鹅路红岗工业区德胜河东**电气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4079579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金福工业园四幢三楼之十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DU432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29号绿岛广场西区1座6层604之十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D29U92。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依据(2023)粤0605执9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地段的不动产[权利证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8、0××9、0××3、0××4、0××7、0××5号及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0××4、0××5号],额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51××××2212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05××××1110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8087386654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0681.71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和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地段的不动产[权利证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8、0××9、0××3、0××4、0××7、0××5号及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0××4、0××5号]的查封。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51××××2212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05××××1110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8087386654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曹 悦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