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2民初3415号 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5731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瀛领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瀛领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9750256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