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2民初173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17号12栋7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573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褚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