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2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辰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幢5楼2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灿,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华润锦华正大门前北侧藕园小区A栋2层5、6、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拓,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拓,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四川辰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李拓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川0903民初3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李拓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权利人四川辰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拓名下车牌号为川J9××××的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JT××××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但未控制。除上述财产外,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903民初3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艳梅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