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02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生于2015年10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2年2月,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6年2月,汉族,不识字,务农,住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4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5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6月,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何某、***、***、***、***与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民终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民终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