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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某某公司;临某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1082民初11227号 原告:仙居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某某卫生院,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负责人:王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男,系该院院长。 原告仙居某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某某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居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临海市某某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仙居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令临海市某某卫生院支付工程款2340098元。事实和理由:仙居某某公司和临海市某某卫生院于2020年5月6日签订一份《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仙居某某公司承包临海市某某卫生院位于某镇某村迁建工程。该合同约定:1.签约合同价为18901027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2.人员设备进场开工后预付合同总金额的10%,按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至75%,工程完工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85%;3.逾期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至支付工程款日止;4.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款的2.5%一次性扣留,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30%,质量责任期后返还全部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仙居某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于2022年4月28日完工,2023年7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当月28日备案。2024年5月15日双方及浙江某某公司参与下,三方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核定金额为18651139元。期间临海市某某卫生院陆续支付工程款16311041元,尚有2340098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均无结果。 临海市某某卫生院辩称,对于合同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已付款项、欠付金额等事实没有异议。按照合同是应该支付工程款的,但目前卫生院没有资金无法支付。质保金依约已经到期应该返还,但医院存在比如一些插座不合格等瑕疵,要求仙居某某公司整改。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5月6日,仙居某某公司(承包人)和临海市某某卫生院(发包人)签订一份《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临海市某某卫生院迁建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8901027元。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生效,支付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待承包人人员设备进场开工后,付该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作为备料款。预付款支付期限: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7天内。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75%工程价款。工程完工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85%工程价款。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15.3.1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2)2.5%的工程款。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按以下第2方式退回:2、建筑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30%,质量责任期后返还全部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后仙居某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于2022年4月28日完工。案涉工程于2023年7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当月28日备案。2024年5月15日,双方及浙江某某公司参与下,三方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核定金额为18651139元。临海市某某卫生院已经支付工程款共计16311041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造价报告书、付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仙居某某公司和临海市某某卫生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有合同予以证实,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临海市某某卫生院应按约支付工程款。临海市某某卫生院对欠付工程款2340098元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仙居某某公司要求临海市某某卫生院支付工程款234009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临海市某某卫生院抗辩工程存在瑕疵、要求仙居某某公司进行保修整改,但在本案中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临海市某某卫生院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临海市某某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仙居某某公司工程款234009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20元,减半收取12760元,由临海市某某卫生院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