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8823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建筑业发展中心2号楼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904557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名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2号6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4237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和力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莆田市城厢区霞**道城港大道99号金海湾小区1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1QMLLO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名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和力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