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2752号
原告:***,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建筑业发展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90455715。
法定代表人:庄永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水霞、陈小彬,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冯 军
人民陪审员 梁 磊
人民陪审员 洪卫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黄婷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