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2752号

原告:***,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建筑业发展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90455715。

法定代表人:庄永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水霞、陈小彬,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冯 军

人民陪审员 梁 磊

人民陪审员 洪卫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黄婷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