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2民初3726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白家乡庙山沟村5组25号。
被告:***,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工农村4组23号。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西区9-10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888号52栋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