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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02民初1252号 原告: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主要负责人:陈某。 被告: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4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