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3民初1442号-2
原告: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海昌北路101号龙辰公司商办楼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7671370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告: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9910107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苏0703民初14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现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原保全案号(2020)苏0703民初1442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