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执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767137087,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35274127,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邵明银。
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民初9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