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3民初1442号
申请人: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海昌北路101号龙辰公司商办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76713708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9910107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320712000402000015)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磊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