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中央大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生,系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村民,住太谷县。 申请执行人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702民初3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900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31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全部付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到晋中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