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1695号
原告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中央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太原**新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46号1幢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新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