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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昌县冈上镇安仁村民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4075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杰,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南昌县冈上镇安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昌县冈上镇安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0121B371800414。
法定代表人:万小平。
被告:江西威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东莲路千亿建筑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634780790。
法定代表人:黄仁胜。
被告:江西煌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78257A。
法定代表人:褚剑。
原告***与被告南昌县冈上镇安仁村民委员会、江西威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煌大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求被告南昌县冈上镇安仁村委会、江西威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人为填埋耕地造成农作物直接损失,人为破坏附着物及水井两口、树木十五棵、电源线线源六平方线300米长(零线6平方300米,火线6平方300米,地,地线2平方300米)的损失两万三千元;2.诉求被告南昌县冈上镇安仁村委会、江西威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被填埋耕地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被告南昌县岗上镇安仁村委会在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户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强填耕地农作物将原告名下承包合同编号:360121107207000624J南昌县农地承包权(2015)第01799号耕地,侵权用于被告江西煌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厂房,并授意被告江西威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打地基,非法侵占建设厂房,致使农田无法正常耕种灌溉,严重损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案涉耕地在南昌县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年出栏25万羽小水系麻鸭标准化养殖基地”(项目统一代码为:2020-360121-03-03-028979)项目范围内已备案,该范围内用地经政府机关批复(批文号:冈政字【2020】108号)为设施用地。原告所诉事实系行政行为所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生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楚瑜
书 记 员 杜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