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3129执2367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1977年03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执行人:新疆宝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伽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伽劳人仲庭字(2024)第155号,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宝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14997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49976.00元(含执行费2150.00元);
二、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