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宝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153号

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78C4R9T,住所地:喀什市中亚南亚公园区西侧,阿瓦提大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057737652R,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托克扎克镇伊什来木村1组。

法定代表人:依布拉音胡达拜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5.64元,减半收取计1,197.8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孜姑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安 萨 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