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639号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贺庄村。
法定代表人:邱文会,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启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8号4号楼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闫广。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启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4.22元,由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燕金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杨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