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启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新凯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4160号
原告:****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邮政大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兰翠霞,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董事长。
被告:北京启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8号4号楼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寰。
原告****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凯建材)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北京启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力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655581.71元,并以655581.71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0%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北京启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请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北京启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启力公司将其对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655581.71元转让给原告,该债权形成于哈尔滨信源商业广场扩建工程基坑支护项目工程。协议还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约定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启力公司愿意对该转让债权的实现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被告启力公司已向被告中建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综上,原告合法受让债权,成为被告中建公司新的债权人,被告中建公司作为债务人应依法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启力公司应依据协议约定对其所转让的债权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民事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建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书,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明确,其债权系本案被告启力公司转让,申请人与被告启力公司签订的《哈尔滨信源商业广场扩建工程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8条明确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本案虽系因债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异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异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系对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本案的管辖应适用本条规定,分包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对原告有约束力,即本案应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凯建材的债权系被告启力公司转让,原告新凯建材受让该债权后,因债权未能得到实现起诉二被告,其作为债权受让人基于二被告之间的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主张权利,即原告新凯建材作为新的债权人与被告中建公司因原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故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和管辖。既然原合同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原告在起诉时亦向本院提交了二被告之间的《哈尔滨信源商业广场扩建工程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新凯建材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