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

向海兵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2民督31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63483971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578712XJ。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武汉分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申请人***自愿撤回支付令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支付令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申请。 二、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798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