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3942号
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马鞍乡白湖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8WGPJ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6348397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计1,097元,由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