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790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住武汉市汉阳区,现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澜,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捷鼎誉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幸二中街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3WA4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63483971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捷鼎誉信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捷鼎誉信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捷鼎誉信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