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

鄂州市鑫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3民初407号之二
原告:鄂州市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黄岭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罗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曾慧利,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鄂州市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4月13日,原告鄂州市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鄂州市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24元,由原告鄂州市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